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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鱼”是什么鱼?商标侵权“今日头条”获赔1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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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8: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当其他市场主体在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擅自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市场中的普通消费者无法辨认其是否为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或者可以辨认出它们的细微区别,但是驰名商标长期被不当使用致使驰名商标的美誉度受损,该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受到破坏,淡化了商标的显著性。这种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属于侵犯商标权。

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民终89号

案件概述
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主要生产鸭脖、鸭翅、小鱼仔、藕片等休闲食品。因在其生产销售的小鱼仔包装袋上印有“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永和公司被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起诉,缘由是侵犯“今日头条”商标权,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



“今日头条”商标由字节跳动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主要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
2017年5月5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到北京市昌平区百汇购物中心购买了包装标有“食为先”、“今日头条”、“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鱼形图案的熟食食品五十盒。永和公司承认该食品全部是其生产,并在其网店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也使用了“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



而根据公证书显示,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结合分析,永和公司是在明知“今日头条”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的故意攀附行为。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永和公司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并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带有戏谑性质,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因此,永和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令永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宣传中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字节跳动公司和永和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且行业差异较大,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
一审结束后,永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今日头条”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且永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永和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其不正当的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另一方永和公司此种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
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经过加工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了文字“今日头条”。同时,永和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的产品介绍页面中突出使用文字“今日头条无‘鱼’伦比”,在产品品名中使用文字“今日头条小鱼仔”。永和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今日头条”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今日头条”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描述,也不是小鱼仔等熟食食品对其口味、制作工艺等特点的常见表述方式,永和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对“今日头条”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描述使用的范畴。
“今日头条”作为驰名商标,在被控侵权发生时已为公众熟知,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永和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当地利用了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进行非法获利,并造成涉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虽然不能计算永和公司上述非法获利数额,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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